原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某某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仇拓,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邹本生,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彩婷,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阚洪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华。
被告沙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某某新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哈尔滨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哈尔滨市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某某新华村民委员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某某新华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恩君 审 判 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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