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熊某
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同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策划,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望鸟公司)与被告熊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希望鸟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希望鸟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婷婷,被告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二、希望鸟公司是否需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
关于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熊某自2012年7月入职,2013年11月离职,在希望鸟公司共工作一年又四个月,希望鸟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熊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希望鸟公司应支付熊某二倍工资;希望鸟公司抗辩称,与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熊某拒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希望鸟公司称系熊某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但未举示有效证据证实其已经书面通知熊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熊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其辞退,而是至熊某辞职,希望鸟公司对熊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故希望鸟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熊某以其月工资2,300.00元为标准,仅主张2013年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系其自愿处分行为,其处分行有效,故希望鸟公司应支付熊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00.00元(2,300.00元×6个月)。
关于希望鸟公司是否需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如因劳动者本人违反公司规定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中,希望鸟公司因熊某迟到,三个月对其罚款共计3,450.00元,实为熊某违反希望鸟公司规定,对希望鸟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而进行赔偿,因熊某每月工资2,300.00元,金额已超其工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希望鸟公司应予以返还,熊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希望鸟公司应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3,450.00元-2,300.00元×3个月×2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
三、原告希望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熊某工资2,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二、希望鸟公司是否需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
关于希望鸟公司是否应支付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熊某自2012年7月入职,2013年11月离职,在希望鸟公司共工作一年又四个月,希望鸟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熊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希望鸟公司应支付熊某二倍工资;希望鸟公司抗辩称,与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熊某拒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希望鸟公司称系熊某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但未举示有效证据证实其已经书面通知熊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熊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将其辞退,而是至熊某辞职,希望鸟公司对熊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故希望鸟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熊某以其月工资2,300.00元为标准,仅主张2013年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系其自愿处分行为,其处分行有效,故希望鸟公司应支付熊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00.00元(2,300.00元×6个月)。
关于希望鸟公司是否需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如因劳动者本人违反公司规定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中,希望鸟公司因熊某迟到,三个月对其罚款共计3,450.00元,实为熊某违反希望鸟公司规定,对希望鸟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而进行赔偿,因熊某每月工资2,300.00元,金额已超其工资总额的20%,超过部分希望鸟公司应予以返还,熊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故希望鸟公司应返还熊某工资2,070.00元(3,450.00元-2,300.00元×3个月×2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熊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00元;
三、原告希望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熊某工资2,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希望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丹凤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张春阳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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