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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新颖、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赵新颖
李某某
李秀凤
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颖,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秀凤,汉族。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新颖、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红霞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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