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柏林四季B19栋13号商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某某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苑经济开发区东某某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618255。
法定代表人:王克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拖(黑龙江)东某某工业园有限公司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绿化苗某工程款30万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机械以及施工设备;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被告河南圣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故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哈尔滨市宏韬苗某经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俊山 人民陪审员 郭之跃 人民陪审员 刘文雄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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