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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与李志远、赵某某、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
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徐晓伟
李志远
赵某某
姜德生
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徐国梁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广勤,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李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姜德生,男,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彪,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梁,男,法律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李志远、赵某某、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国栋委托代理人关大华、徐晓伟、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德生、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远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证据以当庭质证,到庭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其他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志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在其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维修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车辆损失赔偿款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志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车辆损失赔偿款22,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李志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志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在其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维修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车辆损失赔偿款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志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二人民医院车辆损失赔偿款22,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李志远负担。

审判长:贾占平
审判员:姜龙
审判员:彭加志

书记员: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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