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与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
胡德贵
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王福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
法定代表人栾飞,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贵。
被告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与被告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福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并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一、五、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证据一证明不了原告为被告送货总价款为1822626.43元;认为证据五,验收单中没有总承包商和监理公司签章,不符合验收单生效要件;认为证据十,虽系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若原告认为已实际履行则应以进场验收单为准。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一有异议,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二、三,没有按照验收单的填写要求加盖骑缝章,且单价及金额手写部分为后填写,实际上该部分价款已涵盖在该份证据前两页交付的产品中,该箱体为赠送产品,同时原告在曾经起诉时举示的相同证据中没有任何人签字,证据二的首页并未载明该份验收单的总页数,因此其续页不真实;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四、六、十是复印件,且证据六没有加盖工程部的骑缝章亦没有承包商及监理公司的签章,证据十中记载的配电箱属于重复交付;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七、八亦没有总承包商和监理公司签章,且该证据第二页中的累计价款有误;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九首页中黄世民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且被告在该签证单上已经明确说明只认可工时费,对元器件数量和价格是不予认可的。
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一中的照片无异议,对证据一中的图纸及证据二、三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举示的图纸不一定与原告施工时的图纸一致,如果原告送货不符合图纸要求,被告则不能收货;认为证据二,是经被告确认后原告才送货,被告举示的证据与原告举示的证据不一致;认为证据三,被告证明的是G5号楼的供货,而原告举示证据证明的是G3号楼的供货,该两栋楼均有补货,共补充了19台配电箱。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与分析,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举示的证据二至八、证据十一,均系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地送货时,由被告或工地施工人员为原告出具的验收单,既符合双方合同关于以实际送货为准的约定,又符合行业习惯,被告虽认为证据二、三中没有加盖骑缝章且手工书写的文字系原告后填加的,但该二份证据均有被告施工现场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记载事项具有连续性,且验收单续页与首页记载页数吻合,被告亦未举示有效反驳证据证明其异议的事实成立;被告虽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四、六、十一系复印件,但该三份证据记载的工程地点均系原、被告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原告为其配送的货物亦是合同约定的货物,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此类验收单亦符合行业习惯,被告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证据对应的货款已给付原告;被告虽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五、七、八,没有承包商和监理公司的签章,且证据七中第二页累计价款有误,但上述三份证据均有被告工地收料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符合该行业习惯,证据七中单页价款虽然计算有误,但总价款计算无误。综上,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实际送货的数量及货物价值的事实成立,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虽系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但该份证据仅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送配电产品以及双方对配电产品的数量、质量、交付、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的事实成立,因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款,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其依合同约定向被告送配电箱价值1822626.43元的事实成立;原告举示的证据九,被告工作人员虽在签证单中签字确认元器件丢失,但亦明确记载了价格应由其他相关部门确认,而原告在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相关部门已对丢失货物价格确认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原告送到被告处的货物丢失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向被告工地所送货物价值的事实成立;原告举示的证据十,虽系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恢复送19台配电箱,但该协议亦约定其他未约定条款执行原合同,而原合同约定双方对货款的结算应以实际送货为准,故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对19台配电箱的恢复送货达成了协议,而在原告未举示实际收货单据时,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其为被告配送了价值29726.24元货物的事实成立。
被告举示的证据一中的照片,没有拍摄地点,目录系被告单方形成,原告亦有异议,且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时已验收并签字确认,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原告交付的配电产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成立;证据一中的图纸,虽客观真实,但该图纸设计的日期为2011年11月份,而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在该图纸设计日期之前即2011年6月,且原告交付的货物亦经被告现场验收,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配电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成立;被告举示的证据二,与原告举示的证据九中的第一页重合,只是被告举示的该份证据首页中监察部签字位置有相关人员签字而原告举示的该份证据中监察部位置无相关人员签字,但监察部作为建设单位一方,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被告未举示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举示的证据三,虽能够证明原告曾经将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又取回再次送至被告处,但原告对该批货物价款的主张并未重复主张,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原告重复主张货款的事实成立。综上,对上述原、被告举示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实际为被告配送了价值1799498.16元的货物,而被告仅给付了其货款1075238.2元,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817752.65元,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实际拖欠货款金额即724259.96元给付。被告虽抗辩其承建的所有G字楼尚未接入国家电网,原告所送的配电产品尚未调试且原告所送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但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双方现对合同中约定的“整体调试合格”理解发生争议,依法应按照通常解释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按照通常解释在该行业里原告将配电产品依约送至被告施工现场,被告签收并安装即应视为调试合格,应依约给付货款,被告现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所送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且自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至今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故被告上述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被告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货款724259.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原告负担934元,被告负担1104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将其负担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配电产品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实际为被告配送了价值1799498.16元的货物,而被告仅给付了其货款1075238.2元,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817752.65元,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实际拖欠货款金额即724259.96元给付。被告虽抗辩其承建的所有G字楼尚未接入国家电网,原告所送的配电产品尚未调试且原告所送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但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双方现对合同中约定的“整体调试合格”理解发生争议,依法应按照通常解释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按照通常解释在该行业里原告将配电产品依约送至被告施工现场,被告签收并安装即应视为调试合格,应依约给付货款,被告现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所送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且自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至今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故被告上述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待本判决发生效力后,被告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南直五金电器加工厂货款724259.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7元,原告负担934元,被告负担1104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将其负担部分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艳丽
审判员:王成友
审判员:王延铭

书记员:赵冬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