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姜长明
依兰县国土资源局
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正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依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与被告依兰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正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长明,被告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谢英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公司的广告牌及广告牌使用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及案外人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原告所有的广告牌拆除后由被告收回。原告卓某公司在收到补偿款后,再行要求被告返还广告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公司的广告牌及广告牌使用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及案外人哈尔滨市北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协议约定原告所有的广告牌拆除后由被告收回。原告卓某公司在收到补偿款后,再行要求被告返还广告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市卓某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琳
审判员:李宪志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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