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
王永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新奥某热力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
主要负责人母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新奥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新奥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8.00元,减半收取3504.00元,由原告哈
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8.00元,减半收取3504.00元,由原告哈
尔滨市华龙电器设备厂负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张世伟
审判员:李鸿修
书记员: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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