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依某盛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某县。法定代表人:徐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介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原审被告:陈显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三道通镇。
上诉人哈尔滨市依某盛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与因被上诉人任某某、原审被告陈显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任某某为盛业公司种植玉米种子20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一审对时任村长崔洪忱与盛世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显富就种子繁育事宜如何约定的事实未予查清,被上诉人任某某提供的种子面积明细表、种子斤数明细表等证据,均没有陈显富签字及盛业公司的签名或盖章,不足以证实其为盛业公司繁育玉米种子的面积、回收数量、价格及拖欠种子款的事实。重审中,应查清盛业公司于2012年在林口县刁翎镇半方地村繁育玉米种子的种类、面积、种值及回收情况以及任某某、崔洪忱、陈显富和盛世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市依某盛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毕 旭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李冬梅
书记员:安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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