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5号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孙敏,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东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广军,男,职务队长。
亿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呼兰交警队给付保洁服务费40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呼兰交警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3日,亿隆公司、呼兰交警队签订《亿隆劳务承包哈尔滨市呼兰区交警队卫生清洁服务合同书》,约定亿隆公司承包呼兰交警队办公大楼及庭院卫生清洁工作,具体区域包括办公大楼楼内1-3层的公共区域大厅、楼梯、走廊、卫生间;楼内领导办公室5间;大、小会议室各1间;值班室1间。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2日止,承包费为每6个月14400元,呼兰交警队在每6个月的5日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2012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双方新增保洁区域新增保洁人员事宜进行约定,约定人均保洁费每人每月1500元,合计2人3000元。即双方约定的保洁费变更为每月5400元。双方签订的《亿隆劳务承包哈尔滨市呼兰区交警队卫生清洁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再签订书面协议,但仍然按照上述协议实际履行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8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保洁费变更为每月5800元。呼兰交警队仅支付亿隆公司部分保洁费。2017年12月双方结算,从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应该支付保洁费228340元,实际支付187917元,未结算40423元。因为呼兰交警队延期付款造成违约,所以亿隆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呼兰交警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呼兰交警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对亿隆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其提供的《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呼兰区交警大队卫生清洁工作合同书》一份、《补充协议书》一份、费用明细一份及欠据一份,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13日,亿隆公司、呼兰交警队签订《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呼兰区交警大队卫生清洁工作合同书》,约定亿隆公司承包呼兰交警队办公大楼及庭院卫生清洁工作,具体区域包括办公大楼楼内1-3层的公共区域大厅、楼梯、走廊、卫生间;楼内领导办公室5间;大、小会议室各1间;值班室1间。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3年8月12日止,承包费为每6个月14400元,呼兰交警队在每6个月的5日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2012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双方新增保洁区域新增保洁人员事宜进行约定,约定人均保洁费每人每月1500元,合计2人3000元。双方约定的保洁费变更为每月5400元。2013年8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保洁费变更为每月5800元。双方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再签订书面协议,但仍然按照上述协议实际履行至2015年12月31日。呼兰交警队仅支付亿隆公司部分保洁费。2017年12月双方结算,从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应该支付保洁费228340元,实际支付187917元,未结算40423元,呼兰交警队给亿隆公司出具欠据。经亿隆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以下简称呼兰交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亿隆公司与呼兰交警队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经对账,呼兰交警队尚欠亿隆公司保洁费40423元,应承担给付义务。呼兰交警队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给付亿隆公司保洁费已构成违约,亿隆公司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呼兰交警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洁费40423元;二、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亿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以40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呼兰大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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