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龚兵(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欢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 Dale Teas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兵,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欢欢,被上诉人华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6月9日,Getty 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 LaphamIII签署确认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确认Getty 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Getty Images China(华某公司)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 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ty Images China(华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本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确认本人由Getty 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确认授权书加盖Getty Images,Inc.的印章,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imagenavi。2008年6月9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Bianchi Wi1son对确认授权书进行公证。2008年6月10日,华盛顿州州务卿Sam Reed证明Bianchi Wi1son的公证人身份。2008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华盛顿州的证明。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材料的影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2010年3月12日,甲方华某公司与乙方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龚兵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一审代理人。四、根据有关律师收费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2011年7月8日,华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于2010年7月28日出具的(2010)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717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昌波于2010年7月22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宫学颖和公证员助理秦晓雪的监督下,马昌波于2010年7月22日13时40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179-5号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二楼办公大厅,登陆www.gettyimages.cn,在搜索框分别输入图片编号73722918等,点击搜索,将搜索到的图片下载并打印。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图片为登陆www.gettyimages.cn的搜索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图片包含:标题:Girl and heart,图片编号:73722918,品牌:imagenavi,版权所有:1995—2011;版权申明:Getty 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Getty Images公司和华某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域名gettyimages.cn的注册人是华某公司,注册日期为2005年8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6月4日。2010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收取公证费2000元。
2009年5月15日,《新晚报》C45版橄榄城项目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了Getty Images,Inc.编号为73722918图片的一部分,开发商署名:富达地产。
2010年6月7日,甲方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与乙方华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图像编号DV217002,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39001,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06004,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47006,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176020B,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使用费总计1.5万元。重要提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招商银行2010年7月21日的《收款回单》记载:华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收到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付款1.5万元。
2010年6月24日,甲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华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图像编号73718533,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73718661,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BU008530,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LS006101,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使用费总计1.2万元。重要提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招商银行2010年7月21日的《收款回单》记载:华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收到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转款1.2万元。
2010年7月17日,甲方华某公司与乙方哈尔滨华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作为Getty Images 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依法享有相关图片素材的许可使用权及索赔权,甲乙双方现就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许可,即使用甲方图像素材侵犯甲方著作权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许可即于2008年在为黑龙江保利澳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的保利水韵长滩宣传单页中使用了Getty Images Inc.系列图像素材Digital Vision品牌图片1张,具体如下:图片编号:dv523009,图片内容:树林。三、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五千元整,作为上述图片的使用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四、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放弃对乙方未经授权即使用上述图片所产生法律责任的追究权利。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华某公司与哈尔滨华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分别在《和解协议书》上签章。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正确。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富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华某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即署名为Getty公司,该图片上还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在涉案图片上署名的Getty公司为该图片作者,享有著作权。任何作品都是由自然人实际操作完成的,华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同时注明涉案图片的摄影师为Datacraft,并不能否定Getty公司对该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富达公司虽对Getty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并无不当。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本案中,华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已授权华某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其图片,并授权华某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及索赔。原审判决认定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富达公司关于华某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富达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发布的广告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且未标明著作权人,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属于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华某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富达公司侵权所得,原审法院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规定酌情确定富达公司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富达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发布房地产广告,且刊登该广告的《新晚报》发行范围较广,其侵权行为影响较大。华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相应费用。原审法院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已对涉案作品类型、富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地域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后果等情节,以及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状况、华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开支、涉案图片许可使用费价格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原审判决由此确定富达公司赔偿华某公司3000元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正确。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富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华某公司在其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即署名为Getty公司,该图片上还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在涉案图片上署名的Getty公司为该图片作者,享有著作权。任何作品都是由自然人实际操作完成的,华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同时注明涉案图片的摄影师为Datacraft,并不能否定Getty公司对该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富达公司虽对Getty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并无不当。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本案中,华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Getty公司已授权华某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其图片,并授权华某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及索赔。原审判决认定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富达公司关于华某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富达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发布的广告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且未标明著作权人,亦未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属于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华某公司实际损失或者富达公司侵权所得,原审法院依照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规定酌情确定富达公司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富达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发布房地产广告,且刊登该广告的《新晚报》发行范围较广,其侵权行为影响较大。华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相应费用。原审法院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已对涉案作品类型、富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地域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后果等情节,以及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状况、华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开支、涉案图片许可使用费价格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原审判决由此确定富达公司赔偿华某公司3000元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文婧
审判员:刘淑敏
审判员:李锐
书记员: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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