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伯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宏伟,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梁道满,该场场长。
原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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