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市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鑫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鑫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洪章,被上诉人祥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天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鑫龙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5元、27535元,分别退回上诉人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审 判 长 代红光 审 判 员 张秋妍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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