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海东,黑龙江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105号。
负责人:赵兴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吉,男,该行建三江支行副行长。
原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在本院作出裁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1元,由原告哈尔滨奥特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琼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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