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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奥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奥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齐晟公寓A楼一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辛滨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和,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哈尔滨奥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2014年2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奥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波,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完成对电子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及安装,并验收合格,现被告尚欠货款200000元,故被告应当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2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哈尔滨奥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 毅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

书记员:徐秀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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