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哈尔滨天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方某某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天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新公路(液化气站东)。
法定代表人林继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盛男,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某某会发镇。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某某(身份证号:×××)。
被告王金生(身份证号:×××)。

原告哈尔滨天马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塑业”)与被告方某某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穗源米业”)、崔某某、王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马塑业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艺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6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马塑业法定代表人林继块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盛男,被告王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穗源米业、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天马塑业以被告穗源米业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家庭财产混同,崔某某及其丈夫王金生应当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穗源米业的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及其丈夫王金生为共同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天马塑业为被告穗源米业设计制作大米包装袋。双方约定由天马塑业将包装袋送至穗源米业米厂院内,由穗源米业工作人员接收签字后,穗源米业将货款转账至天马塑业。至2014年7月,穗源米业尚欠天马塑业包装袋款人民币116,666.00元没有支付,故天马塑业诉请穗源米业立即支付拖欠包装袋款人民币116,666.00元,要求穗源米业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王金生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穗源米业是否应支付天马塑业包装袋款;2、崔某某、王金生是否应对穗源米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天马塑业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认定天马塑业与穗源米业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天马塑业已按约定为穗源米业设计、制作并运送包装袋,穗源米业作为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包装袋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王金生当庭自认:穗源米业为崔某某(法定代表人)与王金生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王金生是实际经营者,及天马塑业提供的证据可认定穗源米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家庭财产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崔某某、王金生应对穗源米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金生关于因未与天马塑业清算账目,不清楚是否尚欠包装袋款的抗辩主张,因其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王金生提出包装袋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因天马塑业于2014年4月1日,最后一次将包装袋送至穗源米业处,这期间穗源米业均没有主张其质量不符合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马塑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天马塑业有限公司包装袋款人民币116,666.00元;
二、被告崔某某、王金生对本判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00元,减半收取1,316.50元,由被告方某某穗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王金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曹艺玲

书记员:花卉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