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
赵加义
宋某某
张涛
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智
王作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长镇
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加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巍
委托代理人刘智,男。
委托代理人王作为,男。
上诉人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路、赵加义,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智、王作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1月15日,原告宋某某与安达市安达
书记员董慧莹
审判长:常云楷
审判员:汤敬伟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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