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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
赵加义
宋某某
张涛
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智
王作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长镇
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加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巍
委托代理人刘智,男。
委托代理人王作为,男。
上诉人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路、赵加义,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上诉人哈尔滨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智、王作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1月15日,原告宋某某与安达市安达
书记员董慧莹


审判长:常云楷
审判员:汤敬伟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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