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1号龙茂小区2栋5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61号。
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94元,因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75194元,余额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哈尔滨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莹
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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