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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诉高仁某、哈尔滨农垦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张学东
李凯波
高仁某
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农垦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69222-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波,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仁某,黑龙江农垦建筑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曲福信,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农垦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建伟小区3栋9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庆,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体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仁某、哈尔滨农垦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装饰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5月27日、6月5日分别公开进行了询问,会展体育公司的代理人张学东、李凯波到庭参加询问。被申请人高仁某的委托代理人曲福信6月5日到庭参加询问。经本院依法发送传票,被申请人哈尔滨农垦中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恒盛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会展体育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2.工程款不是普通债权,不能进行转让;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明显管辖错误;4.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5.原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6.会展体育公司已经按照工程进度足额给付恒盛装饰公司工程款;7.此案所诉装修标段一直没有完工,不存在与高仁某的债权债务关系;8.申请书不是欠款凭据,却被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欠款成立;9.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会展体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之规定,请求撤销(2012)绥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高仁某未提交书面意见,在法庭询问中提出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书记员刘啸


审判长:刘宏业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石岩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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