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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某某宝医药有限公司与兰西县兰西镇卫生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哈尔滨国某某宝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杨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西县兰西镇卫生院,住所地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年月新,职务院长。

申请人哈尔滨国某某宝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哈尔滨国某某宝医药有限公司述称,2013年1月-2016年5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通过网上采购药品,共计在申请人处采购价值107,900.30元的药品。依据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购药后50日内结清购药款。此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开户账号×××)账户存款107,900.30元予以冻结,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兰西县兰西镇卫生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开户账号×××)账户存款107,900.30元予以冻结;
2、对申请人哈尔滨国某某宝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丛艳杰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宝来牌黄色小型轿车一台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毁损、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转移所有权。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艳红

书记员:刘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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