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伊高速西、农垦学院北滨才城塞纳维拉闲雅C栋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强,男,该公司副总,现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红,黑龙江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星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路117号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于宁,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博文,男,该公司产品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晶,黑龙江王冰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星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哈尔滨嘉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由春荣
书记员: 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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