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哈特购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逄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玉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哈特购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哈尔滨哈特购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哈尔滨哈特购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辰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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