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
常玉凤(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刘文义(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许月楼
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玉凤,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月楼。
委托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哈尔滨和平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东兴
审判员:张伟红
审判员:李懋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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