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反诉原告王某某(系邹某某配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反诉原告王玉琴(系王某某奶奶),女,87周岁,呼兰区农民,身份证号码不明确,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
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
哈尔滨和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大安小区A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姜英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繁光,该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
哈尔滨和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某某、王某某、王玉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邹某某、王某某、王玉琴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反诉原告邹某某、王某某、王玉琴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邹某某、王某某、王玉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邹某某、王某某、王玉琴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恩君
代理审判员 龚辰
代理审判员 沈大为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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