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张文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海信锅炉厂
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婷,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慧刚,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海信锅炉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海信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6.00元,减半收取3,843.00元,由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6.00元,减半收取3,843.00元,由原告哈尔滨合力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金雳
审判员:冉祥君王一蕾
书记员: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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