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罗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心明,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陶斌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阳 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 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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