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中软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李福贵
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软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中软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刘恩君
审判员:张鑫
审判员:王立立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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