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崔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宇某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宇某虚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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