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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崔喜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清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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