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2704702-5,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双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枫。
被告刘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韩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韩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7,196.80元,退还给被告刘某某、韩某某。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李利新 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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