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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合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合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新立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戚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红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寇强,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哈尔滨合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宏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合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红艳、寇强、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虽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诚纸箱厂在原告处取货,但其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货款24489元,并约定于12月14日前还清,如逾期不还,则由被告负责偿还,该欠条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448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3183.57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合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4489元及截止2016年2月14日的利息损失3183.57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给付欠款时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给付。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宏滨

书记员:殷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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