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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呼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雪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8日,本院收到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9,314.7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违约金31,093.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混凝土分公司签订《粉煤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哈尔滨第三发电厂Ⅱ级粉煤灰,并运至黑龙江省绥化市大唐绥化热电有限公司工地,货款及运费每吨160元,工期约为24个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截止2017年末,供货结束,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3,109,314.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混凝土分公司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9,314.71元和违约金31,093.00元,合计3,140,407.71元。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粉煤灰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为管辖法院,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双达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金佰华
审判员 王蕾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宁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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