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博某学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范继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英姿,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冉冉,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何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允正,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某驾校诉称:2016年7月5日13时,方亮驾驶黑A×××××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京东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与博某驾校教练员驾驶的黑A×××××教练车辆相撞,方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博某驾校的教练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京东公司与平安财保公司未积极支付修车费用,博某驾校受损车辆一直放置于修车行,该车直到2017年4月19日才维修完毕,博某驾校才能将此车投入正常运营使用。黑A×××××教练车系博某驾校所有的驾校教学用车,因被撞坏需要修理,从而不能投入营运系客观存在的事实,由此对博某驾校造成9个月的运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平安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黑A×××××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博某驾校诉请判令:1、方亮与京东公司连带责任赔偿运营损失82,080元(按每日304元×30日×9个月);2、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方亮、京东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负担。被告京东公司辩称:1、京东公司已经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驾驶员方亮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博某驾校受损的教练用车不属于营运车辆,涉案车辆只能使用于教学,不是营业用车,根本不存在运营损失,不予赔偿。博某驾校所诉受损车辆为教练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每日损失可比照同类别出租车营运收入计算。从2016年7月5日发生事故到2017年4月19日之间9个月,博某驾校并未对该车进行修理,说明此教练车并未处于迫切使用状态,博某驾校恶意扩大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博某驾校在此期间可以进行更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可以自行修理车辆并留存相关票据进行追偿。故博某驾校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告方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3时,京东公司员工方亮驾驶京东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黑A×××××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三路首钢公司门前处,与博某驾校的教练员文卫东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东风雪铁龙教学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平房大队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了第20162301083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方亮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文卫东无责任。自2016年7月5日至9月,双方车辆均被交警部门扣押,2016年9月3日博某驾校将受损车辆送到4S店维修,该车于同年11月维修完毕。平安保险公司向修车行支付24,987.65元维修费后,博某驾校于2017年4月19日将受损车辆取回。另查明,案涉车辆系博某驾校于2014年12月购买,该车辆行驶证中,使用性质注明为“教练”,系博某驾校自购车辆。发证日期2014年12月2日。该车未办理相关的营运登记,也未交纳与营运相关的费用。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A×××××机动车行驶证、黑A××××Y机动车行驶证、维修结算单、费用明细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
原告哈尔滨博某学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博某驾校)与被告方亮、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博某驾校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博某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常英姿、董冉冉、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允正、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亮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主要区分在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注明营运或非营运,并且需要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如果是驾驶营运车辆,要到交通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并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营费。而案涉车辆的行驶证中使用性质一栏载明“教练”。博某驾校未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从业资格证。且也未能提供为替代案涉车辆而租用他人车辆从事培训驾驶员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坏,平安保险公司已针对其支出的维修费用给予了赔偿。现博某驾校主张案涉车辆受损导致停运9个月的损失,并按照出租车的营业收入为计算标准,要求方亮、京东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博某学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4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5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哈尔滨博某学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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