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355号副5-10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锤,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丽,女,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张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段某某、张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6.00元,保全费3,165.60元,由原告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晓丽
人民陪审员 孙彦武
人民陪审员 曹丽霞
书记员: 张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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