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
王丽君(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戴伯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唐剑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伯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谷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哈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冠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宝琴、王丽君,第四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17日,冠谷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第四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条款:1、工程名称:民众街、民庆街地下人防工程项目施工。2、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为33500平方米,地下共二层。3、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4、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主体工程验收。5、合同价款:暂定为134,670,000.00元,最终结算价采用最终建筑面积乘以该合同中的固定单价确定。6、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以及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签订合同后,第四工程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4年9月21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主要约定:双方进行工程质量、隐蔽点、技术资料交接,交接完成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签订质量认可协议;双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欠款情况洽谈付款方式,原则上款项一次性付清,如冠谷公司有困难可以协商在约定时间付清,并签署最终的施工合同解除协议。2014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主要约定:2014年10月19日,双方完成项目资料、工程隐蔽点交接,并签署施工合同解除协议。2014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主要约定:按照双方于2014年9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截止2014年10月19日,第四工程公司在“该项目”的所有余款为22,460,000.00元;冠谷公司承接并代付第四工程公司在该项目尚欠供货商、设备租金、商砼等单位款项(具体以欠款单位的有效凭据及双方办理相关债务承接手续的数额为准);最终冠谷公司支付第四工程公司的额度=所有余额-冠谷公司代第四工程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冠谷公司承接第四工程公司的债务;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资料、工程隐蔽点交接,并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冠谷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第四工程公司支付6,000,000.00元,冠谷公司即开始复工,工程责任主体由第四工程公司变更为冠谷公司。从此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均随之转移,概与第四工程公司无关。剩余款项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至此,所有款项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冠谷公司不承担一切与第四工程公司及第四工程公司所属班组人员的纠纷;如冠谷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一笔款,则第四工程公司有权阻止冠谷公司另行发包的施工队或冠谷公司进场施工,其余款未按期付清可类推,逾期冠谷公司向第四工程公司赔偿每日0.5%的违约金。所有款项支付由冠谷公司直接支付到第四工程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第四工程公司不提供税票。2014年10月22日,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施工内业、工程资料、相关仪器、测量项目进行了签字移交。双方解除合同后,冠谷公司又给付第四工程公司七笔工程款共计12,403,231.00元,尚欠第四工程公司10,056,769.00元。庭审中,冠谷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冠谷公司与第四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上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双方未签订质量认可协议,第四工程公司应否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冠谷公司与第四工程公司在《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中约定双方进行工程质量、隐蔽点、技术资料交接,交接完成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签订质量认可协议。双方在此后并未依据该备忘录签订质量认可协议,但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施工内业、工程资料、相关仪器、测量项目进行了签字移交,冠谷公司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冠谷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现状明知并认可。且在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约定双方于当日完成项目资料、工程隐蔽点交接,并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冠谷公司于次日向第四工程公司支付6,000,000.00元,冠谷公司即开始复工,工程责任主体由第四工程公司变更为冠谷公司。从此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均随之转移,概与第四工程公司无关。根据此协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虽未签订质量认可协议,但冠谷公司已在之后的协议中通过“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均随之转移”的约定认可工程质量,并明示质量风险自签订该协议时转移给冠谷公司。故双方是否签订质量认可协议均不影响冠谷公司对于质量风险的承担。冠谷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涉案工程的基础及主体质量风险是否不得转移的问题。首先,冠谷公司在签订撤场协议后,对已完成工程施工内业、工程资料、相关仪器、测量项目进行了签字移交,冠谷公司对质量问题未提出异议。其次,双方达成的撤场协议既有对工程现状的认可,亦体现出对工程价款的考量,因此工程质量风险问题,依约应由冠谷公司负责维修完善承担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使涉案工程达到合格后交付使用。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冠谷公司作为权利人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时约定自协议签订时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随之转移,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主张第四工程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在基础和主体方面的质量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为“冠谷公司基于质量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权利已被双方约定排除”并无不当。因冠谷公司已承接了涉案工程的质量风险,其在诉讼中又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抗第四工程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未准许冠谷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定程序。
依上述,冠谷公司已通过合同解除协议约定排除了第四工程公司的对于涉案工程的质量责任,其应依照合同解除协议给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其给付第四工程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冠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40.61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冠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冠谷公司与第四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上述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双方未签订质量认可协议,第四工程公司应否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冠谷公司与第四工程公司在《施工合同解除备忘录》中约定双方进行工程质量、隐蔽点、技术资料交接,交接完成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签订质量认可协议。双方在此后并未依据该备忘录签订质量认可协议,但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施工内业、工程资料、相关仪器、测量项目进行了签字移交,冠谷公司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冠谷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现状明知并认可。且在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撤场协议》约定双方于当日完成项目资料、工程隐蔽点交接,并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冠谷公司于次日向第四工程公司支付6,000,000.00元,冠谷公司即开始复工,工程责任主体由第四工程公司变更为冠谷公司。从此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均随之转移,概与第四工程公司无关。根据此协议可以认定,涉案工程虽未签订质量认可协议,但冠谷公司已在之后的协议中通过“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均随之转移”的约定认可工程质量,并明示质量风险自签订该协议时转移给冠谷公司。故双方是否签订质量认可协议均不影响冠谷公司对于质量风险的承担。冠谷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涉案工程的基础及主体质量风险是否不得转移的问题。首先,冠谷公司在签订撤场协议后,对已完成工程施工内业、工程资料、相关仪器、测量项目进行了签字移交,冠谷公司对质量问题未提出异议。其次,双方达成的撤场协议既有对工程现状的认可,亦体现出对工程价款的考量,因此工程质量风险问题,依约应由冠谷公司负责维修完善承担工程质量的经济责任使涉案工程达到合格后交付使用。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冠谷公司作为权利人在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时约定自协议签订时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风险随之转移,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主张第四工程公司关于涉案工程在基础和主体方面的质量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为“冠谷公司基于质量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法定权利已被双方约定排除”并无不当。因冠谷公司已承接了涉案工程的质量风险,其在诉讼中又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抗第四工程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未准许冠谷公司提出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定程序。
依上述,冠谷公司已通过合同解除协议约定排除了第四工程公司的对于涉案工程的质量责任,其应依照合同解除协议给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其给付第四工程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冠谷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40.61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冠谷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维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胡乃峰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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