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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孙爱华
白丽娟(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腰堡村(呼腰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洪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爱华,女,该公司会计,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白丽娟,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怡冷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怡冷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爱华、白丽娟、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文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某某的父亲王权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权于2014年8月18日到军怡冷冻公司工作,王权从事的是临时工作,与军怡冷冻公司是雇佣关系,按日给付工资,工作量不特定、工作时间不特定,不受军怡冷冻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也不受军怡冷冻公司管理,军怡冷冻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达成形成劳动关系的意向,被告提供的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仲裁裁决认定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请求法院确认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军怡冷冻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某的父亲王权于2014年8月18日被聘为军怡冷冻公司的职工,从事货物的出入库工作,工资为每天150元,按月开支。
军怡冷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速冻食品,王权的工种是冷库库工,冷冻工作是军怡冷冻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权受军怡冷冻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受其管理,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客观事实上看,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军怡冷冻公司、王某某为证明各自诉辨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军怡冷冻公司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哈呼劳人仲字[2014]第92号仲裁裁决书。
证明原告对该裁决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该裁决对原告与王权之间关系认定错误、不属实,依法应予以更正。
证据二、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名册、考勤簿、职工工资表。
证明王权不属于原告单位固定职工,没有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原告单位管理,只是短期的临时雇工。
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王权死亡是因为交通肇事所致,与原告无关。
证据四、原告申请证人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綦某某出庭作证。
被告王某某对军怡冷冻公司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裁决结果均无异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在仲裁庭审时军怡冷冻公司没有提交该部分证据,这充分可以证明军怡冷冻公司的这组证据是后补充的;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军怡冷冻公司证明的问题有异议。
对证据四证人回答关于临时工问题王某某有异议,证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无法分清什么是临时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只知道他们在军怡冷冻公司打工;他们所说的临时工不能作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证人证言恰恰证明了王权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权每天工作量是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他们每天必须有2个人值班,说明王权的工作受军怡冷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证明军怡冷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冷库货物的出入库工作。
王权从事的库工工作是军怡冷冻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王权与军怡冷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王某某举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哈呼劳人仲字[2014]第92号仲裁裁决书。
证明王权与原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结合原告证人证言证明王权等9人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权死亡。
证据三、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
军怡冷冻公司对王某某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认为:对证人证言证明内容有异议,证人证言不属实,王权等人的工资是150元一天,是日结而不是月结,军怡冷冻公司没有雇车给王权等人乘坐,王权等人包括证人的工作性质是临时性、不固定的,王权不受军怡冷冻公司的管理,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是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证人高某某及证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王权等人与军怡冷冻公司商谈劳务价格的过程,王权与军怡冷冻公司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双方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劳务费用,王权受雇于军怡冷冻公司,按劳务给付报酬;王权等人从事的工作只要9个人完成,9个人可以随时替换,不需要通知军怡冷冻公司,军怡冷冻公司不予管理,可以证实王权的工作性质是临时的、不固定的,军怡冷冻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无相应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王权不受军怡冷冻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是雇佣关系为宜。
军怡冷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证人高某某及证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王权等人与军怡冷冻公司商谈劳务价格的过程,王权与军怡冷冻公司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双方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劳务费用,王权受雇于军怡冷冻公司,按劳务给付报酬;王权等人从事的工作只要9个人完成,9个人可以随时替换,不需要通知军怡冷冻公司,军怡冷冻公司不予管理,可以证实王权的工作性质是临时的、不固定的,军怡冷冻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无相应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王权不受军怡冷冻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军怡冷冻公司与王权之间是雇佣关系为宜。
军怡冷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哈尔滨军怡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春蚕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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