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兴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于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天文,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永利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佟家店。
法定代表人黄永良。
被告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兴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永利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兴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兴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兴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
书记员: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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