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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高玉华(黑龙江哈尔滨振华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尹滨成
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胡春兴
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代码57190415—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96号2栋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华,哈尔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码71841428—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高百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滨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代码72367843—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路庆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三和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里房产经营物业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美三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振辉、委托代理人高玉华;道里房产经营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滨成;华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佳美三和公司、华能公司主张排水井堵塞导致返水浸泡家用电器,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华能公司管理使用的房屋内的水流入佳美三和公司库房,导致佳美三和公司的家用电器被水浸泡,华能公司应对佳美三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佳美三和公司要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水浸泡的家用电器,销售风险增加,该风险应由华能公司承担,即被浸泡的家用电器归华能公司所有,华能公司按浸泡前的价值赔偿佳美三和公司货物损失。转移家用电器必然发生清理积水、搬运费用,该费用本院支持3000元。佳美三和公司在租期内更换库房,系华能公司侵权所致,重新租用库房的费用,应由华能公司赔偿。参照原库房面积、道外区振江街库房总面积及租金水平,佳美三和公司被水浸泡家用电器占用道外区振江街库房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内,重新租用库房的月租金折合约1528元。关于佳美三和公司所诉部分被浸泡家用电器返厂折价处理,因该行为未经华能公司同意,佳美三和公司亦不能举证证实返厂家用电器均有被泡痕迹,故本院对有关折价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被浸泡的家用电器损失费117372元,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此款之日将被浸泡的家用电器交付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被浸泡的家用电器品名、型号、数量、单价等详见附表);
二、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临时租房费500元、清除积水及搬运费共3000元,2013年5月1至2014年6月租金损失19864元,共计23364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15585元(含案件受理费4441元,鉴定费1.1万元,邮寄送达费144元),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187元(此款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己预交,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佳美三和公司、华能公司主张排水井堵塞导致返水浸泡家用电器,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华能公司管理使用的房屋内的水流入佳美三和公司库房,导致佳美三和公司的家用电器被水浸泡,华能公司应对佳美三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佳美三和公司要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水浸泡的家用电器,销售风险增加,该风险应由华能公司承担,即被浸泡的家用电器归华能公司所有,华能公司按浸泡前的价值赔偿佳美三和公司货物损失。转移家用电器必然发生清理积水、搬运费用,该费用本院支持3000元。佳美三和公司在租期内更换库房,系华能公司侵权所致,重新租用库房的费用,应由华能公司赔偿。参照原库房面积、道外区振江街库房总面积及租金水平,佳美三和公司被水浸泡家用电器占用道外区振江街库房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内,重新租用库房的月租金折合约1528元。关于佳美三和公司所诉部分被浸泡家用电器返厂折价处理,因该行为未经华能公司同意,佳美三和公司亦不能举证证实返厂家用电器均有被泡痕迹,故本院对有关折价损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被浸泡的家用电器损失费117372元,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此款之日将被浸泡的家用电器交付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被浸泡的家用电器品名、型号、数量、单价等详见附表);
二、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临时租房费500元、清除积水及搬运费共3000元,2013年5月1至2014年6月租金损失19864元,共计23364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15585元(含案件受理费4441元,鉴定费1.1万元,邮寄送达费144元),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187元(此款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己预交,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哈尔滨佳美三和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长:赵新利
审判员:张和龙
审判员:刘明顺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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