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原审被告:白某某。
原审被告:王丽荣。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
法定代表人:张辉。
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原审被告白某某、王丽荣、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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