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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佟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蕾,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
原审被告:佟某。
原审被告:宣丽波。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
法定代表人:张辉。
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原审被告佟某、宣丽波、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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