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
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
张璇
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匡街2号。
法定代表人盛国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4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40元。
审判长:王东来
书记员:田丽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