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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与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娜,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工业园区珠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纸业)与被告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塑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郎芳适应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汇纸业委托代理人朱学智到庭参加诉讼,光达塑料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汇纸业诉称:丰汇纸业与光达塑料存在多年购销业务关系,截止诉讼时,光达塑料共拖欠丰汇纸业纸款9,021元。对于光达塑料的欠款,丰汇纸业多次以不同方式催要,但光达塑料始终没有偿还。诉讼请求:1、判令光达塑料立即偿还拖欠丰汇纸业的货款本金9,021元及截至2014年9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66元,2014年9月29日以后至判决书确定履行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30日每吨累计增加10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光达塑料承担。
丰汇纸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证据一、欠据三份,证明光达塑料拖欠原告货款9,021元,光达塑料收货人为黄秀梅;
证据二、关于丰汇纸业《保证书》、《委托书》变更通知函,证明光达塑料收货人黄秀梅有权代表光达塑料收取货物、结算,应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光达塑料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丰汇纸业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丰汇纸业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丰汇纸业与光达塑料系买卖合同关系。丰汇纸业为光达塑料提供纸张。2014年6月-7月间光达塑料向丰汇纸业出具《欠据》,光达塑料拖欠丰汇纸业货款9,021元,约定如光达塑料未按时结款,则按约定日期未结款的纸张价格自行上调100元/吨,每逾期满30日再上调100元/吨,至货款付清日止。光达塑料在收到货物后至今未向丰汇纸业支付拖欠货款。

本院认为:丰汇纸业与光达塑料系买卖合同关系,丰汇纸业向光达塑料提供货物,光达塑料应按约定向丰汇纸业支付货款,光达塑料拖欠丰汇纸业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本院对丰汇纸业要求光达塑料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丰汇纸业与光达塑料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故本院予以调整。光达塑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丰汇纸业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货款9,021元;
二、被告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上述货款自2014年11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绥棱县光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芳

书记员:孟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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