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
涂梦琦
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张璇
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梦琦,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匡街2号。
法定代表人盛国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璇,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洪朴,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永恒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葛秀莲
书记员:姚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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