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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
徐正满
刘萍
刘某某
于莹
李晓明
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36号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正满,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268号报达小区9栋6单元1层3号。
委托代理人于莹,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268号报达小区9栋6单元1层3号。
被告李晓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60号4单元203室。
委托代理人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哈尔滨中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婧

书记员:孟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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