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浩设备租赁服务部
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黄晓东
顾森林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浩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乡八里堡村。
投资人王树军,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顾森林,身份证号:×××,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27号2单元5楼1号。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6号哈尔滨中浩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顾森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4427.15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6号哈尔滨中浩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顾森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4427.15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国庆
审判员:鞠邦龙
审判员:白国伟
书记员:舒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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