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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165号。
负责人:李金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某某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维修配件费36,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号牌为黑MA1317奔驰WDCDA5GB小型越野客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指定修理厂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保险金额为754,464元),并已缴纳保费。2016年8月19日11时原告驾驶黑MA1317车辆在哈尔滨市哈平路与朝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直行的黑AG8860号公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当时原告向被告公司报案,并对现场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车辆损失保险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原告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号牌为黑MA1317奔驰WDCDA5GB小型越野客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指定修理厂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保险金额为754,464元),并已缴纳保费。2016年8月19日11时原告驾驶黑MA1317车辆在哈尔滨市哈平路与朝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直行的黑AG8860号公交车相撞造成涉案车辆受损,被告公司请人代勘现场。后原告在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受损车辆配件,并支付维修费36,000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拆卸的大灯及前保险杠到绥化龙美低碳修复公司进行了修复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本次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是否应当更换配件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保险单、照片、维修明细及维修费发票等证据,原告投保指定修理厂险,即如保险车辆受损,应当在指定的4S店即绥化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被告提出因4S店不具备低碳修复工艺,才将受损配件送到绥化龙美低碳修复公司进行修复,并提供4张照片欲证明修复过的配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美观,但被告该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仅根据被告出示的修复受损车辆配件照片,亦不能认定修复后的汽车配件不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因此,原告更换汽车配件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举示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自有车辆号牌为黑MA1317奔驰WDCDA5GB小型越野客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指定修理厂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保险金额为754,464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且被告对保险事实无异议,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36,000元为合理费用,上述款项均在被告的理赔范围内,被告应予理赔。根据双方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但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在绥化龙美低碳修复公司对受损车辆配件进行修复,且修复过的汽车配件存在安全隐患,故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赔付车辆维修费36,000元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咸某某车辆维修费3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咸某某承担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雪光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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