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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咸宁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碧某某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盘泗洲1号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某某公司与被告郑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碧某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碧某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碧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碧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文胜 审 判 员  罗忠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卫生

书记员:曾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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