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
法定代表人马飞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立,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日报社,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宽瑜,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彬,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宁日报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咸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咸宁日报社承担。
审判长 徐翠
代理审判员 王俊毅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书记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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