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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经济开发区肖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女,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8-1-6号。
法定代表人:陆园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今的所有财务账目、凭证及相关电子资料予以复印、复制,并以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咸宁市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山分公司座落于通山县通羊镇郑家坪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国用(2015)第0124号、宗地编号为2015220、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7293.40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石市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今的所有账务财目、凭证及相关电子资料予以复印、复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银东明

书记员: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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