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何华富
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杨绪发
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
委托代理人何华富,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沈怡良。
委托代理人杨绪发,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朝晖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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